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
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
关于制定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
渡发改发〔2024〕74号
各镇人民政府,各有关单位:
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、市政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,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机制。根据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(试点)的实施意见》(渝府办发〔2016〕150号)以及《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农业水价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渝价〔2018〕89号)文件要求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了我区农业水价最高指导价标准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农业水价价格管理形式
我区农业水价,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。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、小型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,社会资本投入建设、农村集体所有、用户自建自用及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,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。
二、农业水价政府指导价标准
农业水价实行差别化价格机制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。区别粮食作物、经济作物、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,实行分类水价,区分提水灌溉和自流灌溉供水价格。
提水灌溉供水价格:粮食作物为 0.46元/m³、经济作物为0.49元/m³ 、养殖业为0.52元/m³ ;自流灌溉供水价格:粮食作物为 0.15元/m³、经济作物为0.18元/m³ 、养殖业为0.21元/m³。
以上农业水价政府指导价标准为最高限价,各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执行,具体执行价格报各镇人民政府登记。
三、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
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,按照改革要求,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。以既定水权的三个控制目标为基础(节水鼓励线、初始水权线、耗水警戒线)划定阶梯水价,即: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0%收取水费;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上,初始水权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5%收取水费;用水量在初始水权线以上,耗水警戒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105%收取水费;用水量在耗水警戒线以上的按照水价的110%收取水费。
四、执行时间
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五、其他事项
各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供水合同或协议明确供水结算价格、供水量、供水面积、供水对象、供水范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水费征收按实际出口表计征收,按方计费,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,公开用水指标、实用水量、水价标准、水费额度,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,坚决防止乱加价、乱收费。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,严禁乱挪用、乱开支,切实提高水费使用效益。原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,按本通知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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